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2 年度投建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杰禾工程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杰 


被      告  陳宥甫即宏澤消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規定甚明。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消防安全設備修繕工程合約書記載:因本合約書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認兩造間已合意就本件承攬合約書所生之訴訟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訴訟性質上屬專屬管轄之訴訟,該合意管轄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