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投簡字第211號
即 原 告 吳准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9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