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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2 年度投簡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62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陳冠宜(即余穗季之承受訴訟人)     

            陳翊琳(即余穗季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冠宜、陳翊琳為被告余穗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3日以余穗季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余穗季於訴訟繫屬中即112年7月9日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僅訴外人陳正盛、陳稚皓、陳鈞如辦理拋棄繼承,是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自應以其尚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第一順位子女即陳冠宜、陳翊琳為其繼承人,有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71號家事卷宗可證。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於被告余穗季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未聲明由被告余穗季之繼承人陳冠宜、陳翊琳承受訴訟,依職權裁定命陳冠宜、陳翊琳為被告余穗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