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投簡字第262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陳翊琳(即余穗季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冠宜、陳翊琳為
被告余穗季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
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3日以余穗季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嗣被告余穗季於
訴訟繫屬中即112年7月9日
死亡,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僅訴外人陳正盛、陳稚皓、陳鈞如辦理
拋棄繼承,是依
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自應以其尚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第一順位子女即陳冠宜、陳翊琳為其
繼承人,有本院112年度
司繼字第771號家事卷宗
可證。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於被告余穗季
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
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余穗季之繼承人陳冠宜、陳翊琳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命陳冠宜、陳翊琳為被告余穗季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