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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2 年度投簡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72號
原      告  欣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萍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被      告  黎洺呈 

            陳淑美 
            林慶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投補字第82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前揭裁定於民國112年3月16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