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投簡字第272號
原 告 欣霖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黎洺呈
陳淑美
林慶仁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
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投補字第82號裁定命原告於
前揭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前揭裁定於民國112年3月16日送達原告,而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暨所附答詢表在卷
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