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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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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2 年度投簡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338號
原      告  林世峰 
被      告  勝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2年4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