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投簡字第338號
原 告 林世峰
被 告 勝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
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2年4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
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