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投簡字第400號
原 告 陳錕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錦楓、巨拓營造業有限公司挖土機司機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巨拓營造業有限公司挖土機司機之
姓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以112年度投補字第18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
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2年6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附卷
可佐,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