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投簡字第460號
原 告 廖瑞春
被 告 溫美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高子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萬7,348萬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萬7,348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