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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2 年度投簡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95號
原      告  李振愷  
被      告  陳金宇(即陳南鎮之承受訴訟人)

            陳莉玲(即陳南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金宇、陳莉玲為被告陳南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陳南鎮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陳南鎮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即113年11月18日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自應以其尚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第一順位子女即陳金宇、陳莉玲為其繼承人,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證。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於被告陳南鎮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未聲明由被告陳南鎮之繼承人陳金宇、陳莉玲承受訴訟,依職權裁定命陳金宇、陳莉玲為被告陳南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