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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埔小字第 1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18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賴耀仁  
被      告  鄭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212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7,080元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1,2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