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埔簡字第179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
黃碧雲
黃文淵
黃文週
黃文國
蔡黃秀鑾
盧正義
盧正強
盧正偉
盧雅菁
黃阿星
黃瑞其
黃玉光
被代位人 黃文章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