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埔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即 被 告 楊儒炎
陳雯真
楊玉琴
楊玉惠
楊博丞
楊博智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3,035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3,645元,扣除上訴人於上訴時已繳1,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145元及第一審裁判費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