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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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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埔簡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219號
原      告  銘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碧龍  
被      告  黃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清償貨款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埔補字第166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前揭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24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