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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埔簡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93號
原      告  楊明國  

            王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被      告  吳健嘉  
            王鉦讓  

            王證鑑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