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原小字第1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45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64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