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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原小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原小字第1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呂國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45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6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