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投司小調字第693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原慶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按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3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林原慶給付電信費,有民事調解
聲請狀收文戳章
足憑,然相對人業於112年4月10日死亡,有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則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喪失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
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
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