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16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0,9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0,9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