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21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賴耀仁
蔡馥琳
訴訟代理人 林明雍
林明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351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1,35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