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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小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249號
原      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龍 


訴訟代理人  許雅貞
被      告  凰殿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塏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