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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小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249號
原 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昊龍
訴訟代理人
許雅貞
被 告
凰殿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塏鈴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爰
依
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