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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小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290號
原      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龍 
訴訟代理人  許雅貞 
被      告  柏克萊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