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投小字第293號
即 原 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3年9月26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是本件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