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3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詩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02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17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7,02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