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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小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37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陳世忠 
訴訟代理人  辜文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3年5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所附答詢表為證。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