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小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44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陳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對被告提起訴訟,被告之住所地於原告民國113年7月3日起訴時係位於苗栗縣,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憑,而本件屬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本文之規定,本件即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