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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小字第 4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463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強 
被      告  陳晊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76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3,7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