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48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秉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74元,及其中新臺幣19,172元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47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