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49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洪銘遠
張瑋澄
被 告 古承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5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5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