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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小字第 4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49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洪銘遠  
            張瑋澄  
被      告  古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5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