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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小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5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吳東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45,583元及利息,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戶籍地在臺中市西屯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