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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小字第 5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53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朱志明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0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