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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小字第 5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53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許俊傑  
被      告  陳昱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620元,及其中新臺幣28,509元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6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