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投小字第581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婉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22,030元,有
起訴狀在卷
可稽。而被告籍設臺中市新社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