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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小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581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被      告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22,030元,有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籍設臺中市新社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