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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小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60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雅玲 被 告 王永慶(已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王永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月19日登記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即被繼承人王永慶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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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