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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小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60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林雅玲  
被      告  王永慶(已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王永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月19日登記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再開辯論;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即被繼承人王永慶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