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6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世峰
被 告 范揚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75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67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