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6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名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510元,及其中新臺幣47,689元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51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