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投小字第659號
原 告 尊達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敬翔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5,000元,然
上開金額之項目及各項金額、計算式均未具體,應以書狀補正。若請求車輛修繕費用,應將零件、工資、烤漆等費用分別列計,並計算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
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主登記名義人並
非原告,原告此部分請求依據為何?
四、本件車輛損害否曾經申請保險理賠(車體險)?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證據資料,應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據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