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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簡美美 
相  對  人  簡美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即本院113年度投補字第7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