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投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簡美美
相 對 人 簡美霞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即本院113年度投補字第7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