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投簡字第240號
即 原 告 山駒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
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本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3年7月31日、同年8月7日具狀提起
上訴,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本院第一審為
上訴人敗訴判決,
上訴人提起
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是本件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萬36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爰限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