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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簡字第 3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0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松麟 
被      告  李正熙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