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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簡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80號 原 告 林博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立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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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