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投簡字第38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
前揭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以113年度投補字第306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該裁定並於113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