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9號
原      告  陳重秀 
被      告  莊思嘉(即莊明崇之承受訴訟人)     

            莊雨喬(即莊明崇之承受訴訟人) 

            莊程(即莊明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莊思嘉、莊雨喬、莊惟程為被告莊明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以莊明崇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莊明崇於訴訟繫屬中即112年12月24日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未辦理拋棄繼承,是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自應以其第一順位之子女即莊思嘉、莊雨喬、莊惟程為其繼承人,有本院南投簡易庭紀錄科查詢表、被告莊思嘉、莊雨喬、莊惟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於被告莊明崇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未聲明由被告莊明崇之繼承人莊思嘉、莊雨喬、莊惟程承受訴訟,依職權裁定命莊思嘉、莊雨喬、莊惟程為被告莊明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