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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簡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494號
原      告  承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泉 
被      告  吳伯銓 

            朱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