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53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雅玲
被 告 陳邦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124元,及其中152,118元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6,12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
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
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