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投簡字第584號
原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林玲珠律師
被 告 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勳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區○○○路0段0號9樓之2」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路0段0號9樓之2」。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