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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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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投簡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6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楊明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投補字第556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前揭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23日送達原告,而原告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