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6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冠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新臺幣47,49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49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9,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頁);
嗣於民國114年1月3日提出民事
準備書狀變更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9,3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1至133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原告承保訴外人練翠萍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之車體損失險。被告於111年10月16日20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B車)行駛在彰化縣○○市○道0號203公里100公尺處北側向外側時(下稱該路段),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碰撞A車而使其受損,維修費用共計159,000元(包含工資費用48,300元、零件費用110,70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零件經折舊後,被告應給付原告A車修復費用59,370元(包含工資費用48,300元、零件費用11,070元),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程序事項所示減縮後訴之聲明。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㈠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彰化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下稱
系爭鑑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估價單、零件認購單、報價單、車損
暨維修照片、統一發票、同意書、車險理賠資訊系統資查詢結果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65、135至137頁),復經本院
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調閱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無誤(見本院卷第73至92頁)。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28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本件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毀損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駕駛行為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因而於前揭時地碰撞A車,致原告支出A車修復費用159,000元,其中零件費用110,700元部分,原告已自行扣除折舊,減縮請求賠償修復費用59,370元(包含工資費用48,300元、零件費用11,070元),此金額核屬修繕合理必要費用範圍,尚屬合理。 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
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
是以賦與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換言之,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僅為
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故
裁判上得以職權斟酌之(最高法院85年
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此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9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0條定有明文。
⒉
經查,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A車行車紀錄器之影像光碟,A車於影片第7分25秒時向畫面前方直行,行駛於高速公路外側車道,並於影片第7分26秒起減速並向右偏移切入減速車道,A車車身並於影片第7分30至31秒間經過槽化線;B車則行駛於A車後方,其於影片第7分29秒間通過路面上之鐵板,並與A車之距離縮短,且B車並無明顯減速之情事,而兩車於影片第7分31秒間發生碰撞等情,足見被告駕駛B車至事故發生處,未與同向同車道之前方A車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及小心行駛,且其通過路面上之鐵板至與A車發生碰撞,僅歷時約2秒鐘,可見B車並未明顯減速,故B車有前述之過失行為,惟練翠萍駕駛A車行經該路段時,應提早向右駛入減速車道,卻遲至A車已距離出口匝道不遠處始明顯減速並試圖切入減速車道,且A車通過槽化線時,車身仍有占用外側車道,致後方行駛於同車道之B車煞閃不及而發生交通事故,故練翠萍亦有於高速公路上驟然減速之過失行為,應
堪認定。
⒊本院審酌練翠萍、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程度,認練翠萍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20%之過失責任,被告則應負80%之過失責任為適當,自應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之規定,依上開比例,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是被告應負擔之賠償金額應為47,496元【計算式:59,370元×0.8=47,4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越此範圍之請求,應屬無據。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揭損害賠償債權,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而原告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0月2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見本院卷第101頁送達證書),故自寄存之翌日起算10日,即於113年10月3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是經原告以前開起訴狀繕本催告後,被告仍未給付,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繕本送達後翌日即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
綜上所述,
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7,496元,及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六、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
檔名㈠【2202_1016_195632_006A】:
| | |
民國111年10月16日(下同) 20時5分許 (影片第7分25秒) | 依畫面所示,天氣晴、夜間有照明、路況順暢無阻。影片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之車頭畫面,其於影片第7分25秒時向畫面前方直行,行駛於高速公路外側車道。 | |
| 於影片第7分26秒起,A車減速並向右偏移切入出口匝道,A車車身並於影片第7分30至31秒間經過槽化線。於影片第7分31秒產生碰撞聲,畫面及A車車身大幅晃動。嗣A車向右偏移並於影片第7分36秒停駛於出口匝道。 | 附圖1-2(影片第7分26秒) 附圖1-3(影片第7分29秒) 附圖1-4(影片第7分30秒) 附圖1-5(影片第7分31秒) 附圖1-6(影片第7分36秒)
|
檔名㈡【2202_1016_195632_007B】:
| | |
| 影片為A車之車尾畫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B車)於影片第7分25秒位於畫面前方(A車後方),朝向畫面後方直行。其於影片第7分29秒間通過路面上之鐵板,並與A車之距離縮短,B車並無明顯減速之情事,兩車於影片第7分31秒間發生碰撞,撞擊點為A車車尾及B車車頭。A車車尾之車牌,並於撞擊後向上翻起擋住畫面。
| 附圖1-7(影片第7分25秒) 附圖1-8(影片第7分28秒) 附圖1-9(影片第7分29秒) 附圖1-10(影片第7分29秒) 附圖1-11(影片第7分30秒) 附圖1-12(影片第7分31秒) 附圖1-13(影片第7分31秒) 附圖1-14(影片第7分31秒) 附圖1-15(影片第7分31秒) |
附圖1-1
附圖1-2
附圖1-3
附圖1-4
附圖1-5
附圖1-6
附圖1-7
附圖1-8
附圖1-9
附圖1-10
附圖1-11
附圖1-12
附圖1-13
附圖1-14
附圖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