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投簡字第7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宗生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
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2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暨所附
答詢表
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原告雖於113年1月2日具狀
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惟原告之訴既有
上開不合法之情事,本院即應依法駁回原告之訴,對原告聲請移轉管轄部分,自無審酌之必要,
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