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埔原簡字第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涓庭
理 由
一、本件
兩造間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第26條約定,就該兩造間本件
借款涉訟時,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為證。而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299元及利息、
違約金,
訴訟標的金額為287,5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兩造間既已
合意由新北地院或臺北地院為管轄法院,且該
合意管轄約定無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
管轄權,是原告本於系爭契約請求
被告清償
借款債務,自應向合意管轄之新北地院或臺北地院提起訴訟。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又被告聲明
異議狀記載之
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考量被告應訴之便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職權
移送臺北地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