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卓官維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埔小字第10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8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公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通 譯 屠敏訓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640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4 計算之利息,
暨自
民國114 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
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
(以每月為一期)。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8,64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