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住同上
住○○市○區○○○道0段000號3樓A室
蔡佩蓉
住同上
陳志賢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里鎮○○里○○巷00號
居南投縣○里鎮○○巷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埔小字第167號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11月26日上午9 時52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通 譯 屠敏訓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志賢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40元,及自民國114 年7 月8 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6,04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