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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埔小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埔小字第172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  
被      告  潘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88元,及其中新臺幣13,328元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2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鈺雯